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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财综字[1999]129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财综字[1999]12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 [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 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 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合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 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 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 [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 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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