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发[1988]69号颁布时间:1988-10-06
1988年10月6日 国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
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
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
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
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
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
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
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
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
间接控制,凡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在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色电视
机、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外,一律
停止审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一切会议都不准住高级旅
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不准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要严格控制招
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单独反
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
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清理各单位的小汽车和
大轿车,对超编车辆和违纪购买车辆,一律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重新
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按金额进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要改进公
费医疗管理办法,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
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
力的辅助帐。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
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六、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已调
整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确定由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担任组长。县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所
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中调剂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控购工作,
一般单位也要有人兼管。
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购工作。工业、商业、物资
部门和银行对单位购置的非生产性用品,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
供货部门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
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的报销;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财政、审计、
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
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
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
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罚款。
九、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军队系统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决定自行规定,并报全国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今年2月24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
支的紧急通知》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其他有关压缩各项开支的规定,
仍继续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
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毛毯(包括混纺和化纤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20.电子打字机
21.电传机
22.羽绒服
23.风雨衣
24.吸尘器
25.丝绸及其制品
26.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27.100元之上的各种灯具
28.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