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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发[1988]69号颁布时间:1988-10-06

     1988年10月6日 国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 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 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 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 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 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 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 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 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 间接控制,凡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在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色电视 机、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外,一律 停止审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一切会议都不准住高级旅 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不准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要严格控制招 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单独反 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 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清理各单位的小汽车和 大轿车,对超编车辆和违纪购买车辆,一律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重新 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按金额进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要改进公 费医疗管理办法,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 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 力的辅助帐。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 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六、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已调 整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确定由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担任组长。县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所 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中调剂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控购工作, 一般单位也要有人兼管。   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购工作。工业、商业、物资 部门和银行对单位购置的非生产性用品,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 供货部门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 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的报销;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财政、审计、 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 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 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 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罚款。   九、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军队系统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决定自行规定,并报全国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今年2月24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 支的紧急通知》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其他有关压缩各项开支的规定, 仍继续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 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毛毯(包括混纺和化纤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20.电子打字机   21.电传机   22.羽绒服   23.风雨衣   24.吸尘器   25.丝绸及其制品   26.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27.100元之上的各种灯具   28.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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