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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1

     1999年1月1日 国办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 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财政部1998年12月15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党中 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 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 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 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要根据《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 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 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 两年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财政周 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中央财政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经实行只收不贷)。具体包 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账目;回收到期借款;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 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呆账;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 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对少量未 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 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要切实履行职 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定,在财政部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 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 整顿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 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要按照分类 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 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 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 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 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 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 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 财政周转金后地方财政政策性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 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 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 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 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 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周转金的整顿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 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 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 作有偿使用。对于已经设置并发放的周转金,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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