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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税[2006]53号颁布时间:2006-04-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13日至16日在广西自治区南宁市联合召开了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南宁会议”)。会议总结了2004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5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2005]44号)第一条、第五条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稳定牵头部门和调查队伍,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作为避免重复调查的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并采取措施提高调查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程度,使税收调查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各项税收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工作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发放企业录入版软件或试行网上直报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税收调查的主要变化
  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适当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并提高调查软件的数据收集和应用性能,更好地满足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共享的要求,决定自2005年度起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同时,统一使用新的调查软件NTSS。为了满足抽样调查的需要,2005年度对调查表指标体系也作了局部微调,增加了部分信息指标,如开业(成立)时间、营业状态、企业所在地地址等。
  三、调查范围的确定
  根据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工作需要,2005年度调查企业包括以下范围:
  1、抽样调查企业。各地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统一抽样确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将部局两家下发的抽样调查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2、重点调查企业。除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并将新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同时,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2005年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2005年新开业的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发生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重点调查企业的户数可以包括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了便于各地有针对性地对本地支柱性产业进行分析,各地可以将本地某些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
  四、汇审时间安排
  各省级税务机关请于2006年7月中旬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6年7月底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2005年度税源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或税务广域网税收调查工作的FTP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五、工作总结和分析材料
  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5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促进各地的数据应用与税收实际工作相结合,各地要至少完成两份分析报告,一份从部局两家统一规定的研究课题中选择(具体课题另行布置),另一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两份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地就数据论数据,而要根据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各地应在2006年11月3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南宁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克服困难,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调查软件NTSS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每一户纳入抽样调查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调查,努力做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保证2005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说明:此文可供各地布置工作时参考,最终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1:2005年度税源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略)
附件3: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录入版操作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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