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620号颁布时间:2004-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