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相互抵销?
颁布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
内消灭。比如,乙应支付给甲十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人民
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偿还甲的十万元债务,甲也不
必偿还欠乙的十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
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
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
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
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
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
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
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
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
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
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
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付甲公司50万元货款,那么其与甲的债权
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货款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
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
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
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
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
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