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还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颁布时间:1999-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99信息】 合同解除后是否发生损害赔偿,国外法
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民法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
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法国、日本和意大利民法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
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
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瑞士债务关系法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
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
赔偿责任,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
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
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
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
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
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
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
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
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获
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水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
除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
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
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
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
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
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
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