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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什么关系?

颁布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关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各国 立法存在不同的看法。德国民法认为终止与解除在性质上不同,将解除与终止作 了区分,并确定了各自不同的名称和效果。日本民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 规定合同解除时,将其分为两类:一是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二是解除的效力不 溯及既往。商事合同通则只规定了合同终止,没有规定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 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与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 向过去发生效力,既解除行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向 将来发生效力,即合同关系的消灭使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只是使合 同关系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2.二者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场 合,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比如因债务履 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终止合同,都不存在 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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