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98)财综字第22号颁布时间:1998-04-24
1998年4月24日 (98)财综字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
13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
部门密切合作,积极采取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
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巧
立名目,继续变相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有的地方故意高估农民上年人
均纯收入,多提村提留乡统筹费;有的地方随意变动国家对贫困受灾农村的税费
减免政策;有的部门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使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之势。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集
资情况进一步进行重点检查。"九五"期间,一律不得审批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
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凡是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要坚决停止
执行;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尽快降下来;
坚决取消各种摊派。清理后的收费、集资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宣
传方式向农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
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任何地方无权擅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农业税、农
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扎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层层加码,不得人为提高
计税产量、扩大计税面积,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
农业特产品,在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按政策规定将农业税扣除。非法设立
的税种和提高的税率要一律取消。今后,凡发现有未依法征税行为的,上级财政、
税务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好国家对贫困户和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
县、乡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税费减免指标,必须将减免政策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贫困
户。凡执行减、缓、免政策后减少的税费收入,一律不得再分摊到其他农户,也
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向农民变相征收或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
工作。县、乡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政府经费不足为由有意高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
入,多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更不得私设两本帐。县、乡财政部门在年初制定村提
留乡统筹费征收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不得与县、乡政府当年的经费开支挂钩。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减少经费开支。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制止各种搭车收费、非法集资和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要坚决纠正有关部门在农民结婚、建房、子女就学等活动中搭车收费、摊派等做
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
发的《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借教育集资、修建乡村
道路等名义违反规定为政府筹集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
的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违反规定借达标升级名义,向农民搞摊派。
财政部门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
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