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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什么区别?

颁布时间:1999-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 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这两项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呢?两者 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 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 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 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 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3、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 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 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由瑕疵的,债权人只能 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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