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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

(98)财世字第90号颁布时间:1998-05-15

     1998年5月15日 (98)财世字第90号   一.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世界银行贷款项 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各单位和各地方的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 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43号(下称《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世界银 行贷款项目管理业务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收取的资金。   2.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 的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解决,预算内未安排经费的,可以按规定 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3.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收取、缴付和 使用项目管理费。   4.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准备期间(世行贷款谈判之前)所需经费开支不得 按本办法提取项目管理费,应由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另行筹 措解决。  三、项目管理费的来源   项目管理费应列入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概算,一般应从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 中提取,在征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中安 排,但不得重复计提。  四、项目管理费的收取部门、程序和管理   1.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由项目业主 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至项目管理机构使用的"收支两 条线"管理。   2.多省联合项目下应上解中央的项目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于每年轻6月30日之前缴入财政部指定的 帐户。   五、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数额和分配  1.单个项目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应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实 施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的预计数来确定,以人民币计提,在项目执行期内从第三条 规定的来源中根据上年决算余缺和当年预算支出的合计数额逐年提取。   2.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进入执行期之前,应根据事先划定的管理权限确定 今后若干年内实施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预计工作量,并根据国家有关费用开支 标准作出总的经费需求预算,以此来确定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 但单个项目所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折算成 元后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 的比例。  3.各贷款项目均必须根据预算提取项目管理费,所提取的总额的 元等值, 最多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数额:   (1)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得超过贷 款额的2.5%;  (2)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 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   (3)世行贷款额在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之间的 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4%;  (4)世行贷款额在10000万美元至15000万美元(含15000万美元)之间 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   (5)世行贷款额在1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0.8%;   4.由中央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其项目管理费按贷 款分配在各省之间分摊,由中央与地方按3:7或议定比例分配使用。   六、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1.项目管理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专项用于各级世行贷款 项目管理机构与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2.项目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应由项目管理机构本身(该机构为财务独立核算 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该机构为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3.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制度。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非财务核算单 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拨付给 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 门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年终编制项目管 理费使用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业主单位。项 目管理机构当年项目管理费的节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收取下年度项目 管理时予以抵顶。  4.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世行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高效、精干、节 约"的原则确定项目管理的人员安排和投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 管理任务审核其项目管理费预算。   5.项目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管理机构开办费(仅限于在贷款谈判之后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会议费;   (3)差旅费;   (4)邮电通讯费;   (5)办公费;  (6)车辆燃料和维修费;  (7)资料费;  (8)外事接待费;  (9)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10)银行手续费;  (11)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6.上述支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考虑到世行业务的 特点,对邮电通讯费、资料费等可适当放宽标准。外事接待费和会议费应根据外 宾来访人次、会议的规模和次数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在年初经费预算中单独编制并 加以说明,财政部门专项核定。   7.下列项目不能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1)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2)招标代理费;  (3)其他不应列入项目管理经费的支出。  8.单个项目执行结束后,该项目下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若有节余,可根 据项目具体情况用于项目后期运营管理或用于由财政部门确定的与项目管理有关 的其它用途。   七、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其所 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从1998年度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报表 和年度决算。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 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过去已经制定的管理费提取 和管理办法,如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十一、本办法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之一,应与 该规定结合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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