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国税函[2004]141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考虑到贵阳煤气气源厂2004年5月代理中国五矿集团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出口的1.05万吨焦炭,经你局核对,此笔业务代理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等均符合规定,且贵州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商贸秩函[2003]56号
文规定已认定贵阳煤气气源厂具有代理出口权的实际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第十二条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
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的规定精神,为支持外贸出口,总局同意对贵阳煤气气源厂
2004年5月代理中国五矿集团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1.05万吨焦炭开
具“代理出口证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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