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日 国税函[1996]4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
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召开了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旨在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在统一政策、分别管理的格局下,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在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之后,召开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在统一思想的基
础上,对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和推进征管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在加强涉外税收管
理方面达成了以下五个共识:一、县(市、区)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直属征收分
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到农村基层征收单位;二、各类嫁按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税收机构管理;
三、直接管户的市、地和县级涉外税收机构为一线征收单位,其人员配各可不受机关
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限制;四、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外征收机构可以在统一的征收
厅中单设涉外税收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五、涉外税务稽
查,凡单独成立涉外分局的地方,内部要设立专职稽查部位,全面负责所管户的税收
检查工作。尚未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由其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征收分局
直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检查;也可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检查,
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二是
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面下发了《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及时、措施得力,工作抓得
扎实。上述五个“共识”、一个“通知”。为新形势下涉外税收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思
路。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鲁国税发[19
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经验,进一步做好涉
外税收工作。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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