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17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5]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
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提出的要求,现将采用全国统一防
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墨样下发,并就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
施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如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水印纸的
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的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普通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的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桔红色。墨色及荧
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三、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最高限价,由总局与生产厂家根据每年产
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协商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四、为便于安排生产,保证供应,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需用量于每年第四季度
直接与生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总局备案。
五、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运输方式、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由各地
与生产厂家协商确定,货到以后及时付清货款。
六、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有关订货、提货事宜,并将所指定人员
的姓名、性别、工作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在通报生产厂家的同时
报总局备案。未经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订货、提货事
宜。
七、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制度,如发现专用水印纸
和油墨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生产厂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八、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
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此外,个别地方拟在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
普通发票地区性防伪暗记,为加强管理,便于识别,请各地统一采用呈绿色荧光反应
的无色荧光油墨(墨色附后)。
附件:采用统一的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有色荧光油墨墨样、无色荧光油墨
墨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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