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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3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国税发[199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 纪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教育全体税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安徽省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高额奖励的诱惑下,丧 失原则,目无法纪,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采取“甲地税乙地征”的手段,擅自将税 款异地入库,从中为小团体和个人捞取好处,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 活动。自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共计转引税款607万余元,取得回扣 222万元,其中贪污受贿等违纪金额达52万余元。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6 件,涉案人员29人,其中股、所长级以上干部26人,占涉案人数的90%;有14 个税务分局、所参与转引税款,占该市税务分局、所单位总数的25%。如:亳州市 地税局原局长王显丰,受贿9000元,副局长夏成川受贿1万元,地税企业分局局 长梅斗年贪污受贿5.25万元;亳州市国税局原薛阁分局局长阮德龙贪污14.4 万元。官堂镇国税所长张忠贪污1.5万元。目前,此案还在查处中。这起以转引税 款为手段的贪污受贿案性质之严重,涉案人员之多在全国税务系统是少见的,它破坏 了税法的严肃性,扰乱了税收秩序,影响了新税制的正确运行,务必引起各级税务机 关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征收税款并就地入库,不得异地转引税款,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严禁以国家税款作交 易,收取提成和回扣,损害国家利益。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税务人 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征管, 确保政令畅通和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加强政治思想教 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税务人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树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工作,认真执行中纪委、 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执行税 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上 级税务机关应组织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小于25%。各地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 违纪问题的通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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