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税发[2004]21号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抑制部分行业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
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同时,为
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国务院还召开了“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
对这项工作的开展作了全面的部署,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
实好国务院的上述精神,切实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重要意义的认识。
钢铁、电解铝、水泥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原材料,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但近
年来,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的
现象。对此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调控,不仅将导致这三个行业的生产过剩和市场的无
序竞争,而且很有可能引发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三个行业都是资金、资源和能
源密集型产业,其过度无序发展,必然与其他行业争夺有限的资金、资源和能源,打
破行业间的均衡,影响到其他行业的正常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税务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负有
重要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
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和
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提高对制止钢铁、电解
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各项要求上来,
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管理,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
的贡献。?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
要继续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
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减免税管理,除
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地方政
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减免税政策,
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严肃税收纪律,
对不严格执法、越权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结合执法检查,重点整顿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及各类开发区的税收秩序。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要把整顿钢铁、电解铝、
水泥及各类开发区的税收秩序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足额征税,大力清缴欠
税,坚决清理和追缴越权减免税,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国务院将在3月份派出检查组,赴各地督促检查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
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在此前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
自查结果,及时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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