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号颁布时间:2006-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核查和收集以及交换工作,现将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5年工作情况?
2005年我国共收到18个国家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115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发情报232份,7个国家提供的自动情报逾18万条,绝大部分已转发各地核查。另外,2005年我国向11个国家发出专项情报请求29份,已收到回复8份,向美日韩3个国家提供了自动情报5133条。?
2005年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缔约国向我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和提供的自动、自发情报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核查工作,并按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了核查结果。从总体情况看,2005年的情报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核查质量上均有所提高,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情报交换工作理论和政策方面的研究?
2005年总局邀请OECD专家在扬州召开情报交换立法咨询会和情报交换培训班,各省市均派出情报交换工作的业务骨干参加了咨询会和立法会,就情报交换的立法、情报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情报核查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等与OECD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使广大情报交换工作人员开阔了视野,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都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为了加强和促进情报交换工作,江苏、山东、江西、大连国税局、河北、辽宁、深圳地税局等单位还组织了本省(市)的情报交换业务培训班或业务研讨会,切实提高情报交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自动情报的核查和提供工作得到加强?
2005年我国在接收外来自动情报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对外提供自动情报的数量也有所提高,自动情报的核查和提供工作得到普遍加强。北京市国、地税部门在对外来自动情报进行核查时,发现了我国大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长期设立私人账户,偷逃两国税收管辖的问题。北京地税局在核查美国自动情报过程中抓住重点,带动行业问题的解决。辽宁省国税局对外提供的自动情报数量和质量都比较好。?
(三)自发情报的核查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自发情报的信息准确,一向是税务机关提高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线索,但也具有信息滞后和线索不明确的缺点,往往收到情报时纳税人已经离境,给核查和征管工作带来困难。2005年一些省市在自发情报的核查工作中大胆实践,取得了自发情报核查工作的新进展。新疆、山东、江苏地税局在德国自发情报的核查中,勇于探索,克服了情报滞后、线索不够明确的困难,抓住有限的线索,深究彻查,取得了明显的核查效果。?
(四)对外专项情报请求数量有所提高?
2005年在情报交换工作量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对外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也由2004年的7国18份增加到11国29份。
专项情报请求是我国税务机关针对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的漏洞,积极寻求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有针对性地提供税收征管线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方法。2005年在对外提出专项情报请求方面,江苏、北京、大连国税局、江苏、安徽、青岛地税局都对外提出了有价值的专项情报请求。?
(五)工作突出单位?
从各地核查外来自动情报、自发情报、专项情报请求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外英文函的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2005年外来情报核查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江苏、山东、北京、辽宁、天津、浙江、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陕西、广东、广西、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国税局;新疆、北京、上海、湖南、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天津、山东、河北、安徽、湖北、陕西、广东、深圳、青岛地税局;从对外提供自动情报、专项情报请求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英文函的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2005年在对外提供情报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单位有:北京、江苏、山东、重庆、吉林、辽宁、上海、湖南、河北、新疆、湖北、广西、陕西、山西、青岛、宁波国税局,山东、江苏、天津、河北、吉林、湖南、浙江、黑龙江、安徽、陕西、贵州、深圳、大连、青岛地税局。
二、2006年度工作安排?
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在广西召开的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除继续做好现有情报交换工作,按时并保质保量上报核查报告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情报交换工作:?
(一)加强对外自动情报工作?
2006年在继续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的同时,增加向加拿大、澳大利亚提供自动情报。在自发情报的收集方面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等提高情报意识,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注意收集美日韩加澳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要特别将美日韩加澳居民在我国大专院校任教取得收入的情况作为自动情报的重要内容。?
从2005年开始,总局已统一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包括外来纸质自动情报和外来电子自动情报),以后将继续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自动情报,并逐步通过NOTES系统转发专项和自发情报及其附件。因此,要求尚未开通情报交换信箱的税务部门尽快完成情报交换信箱的开通工作。?
各地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2005年度美日韩加澳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同时办理纸质文件予以说明。?
(二)做好对外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
自发情报针对性强,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一直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我国每年收到大量由缔约国提供的自发情报,对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向缔约国税务机关提供自发情报一直是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薄弱环节。2006年各地要在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有所突破,将售付汇环节“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信息作为自发情报的重点内容加以收集和对外提供。?
(三)积极利用专项情报渠道,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积极利用专项情报渠道请求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征管合作,是我们核实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对外费用支付等真实性的重要途径。2005年我国收到并为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积极核查的专项情报请求115份,而我国向缔约国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只有29份,从数字对比不难看出我们在专项情报渠道利用方面的不足。2006年各地应积极利用专项情报请求这一途径,国税部门重点从跨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面、地税部门重点从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积极开展提出专项情报请求的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关于情报核查报告的上报时间总局在每次转发情报的文件中都加以说明,但仍有个别省市不按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核查报告,或者为了应付总局规定的时限,将尚未结案的情报上报,或案件核查的质量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等。2006年总局将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核查报告(虽上报,但上报的是未结案的视为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核查质量低的单位,采取发文催办或退回重查的方式予以批评。?
各地应认真总结2005年度情报交换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提高情报交换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