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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4号颁布时间:2003-10-22

     2003年10月22日 国税发[2003]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促进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总局决定建立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 为此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现印发给你们。本责任状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基本建 设规模,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 防止基本建设工程中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加速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签订基本建 设管理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订责任状双方的规定:本责任状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 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经省局批 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 状。   第二条 项目立项申请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立项条件,并严 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进驻单位、进驻人员、建设规模和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第三条 建设规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省局  文件批准的建 筑面积(  平方米)和投资规模(  万元);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特殊情 况需追加投资、扩大面积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条 建设和装修标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 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开工规定: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 开工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 标,严禁“暗箱操作”。招投标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筹措和使用规定:项目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 当地政府补助、自筹和其他来源组成。项目开工前,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严禁 形成基建欠账。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渠道必 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 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全部工程款的70%。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 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耐久年限 不得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会计核算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核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规定:项目竣工后,由总局和省局按照规定 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 决算。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基建工程的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等文 件和会计资料,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 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 廉政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严禁 接受工程建设、工程装修等单位的宴请,严禁接受礼品、礼金,严禁个人接受工程回 扣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总局除给予项目所在省局通报批 评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在3年内不再审批项目单位基建项目。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审批、建设培训中心和招待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 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此责任状一式两份,总局财务管理司司长代表总局与省局局长就总局批 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签署责任状;省局局长与地市局局长分别代表省局和地市局就 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签署责任状。本责任状在基本建设项目经总局、省局批 准立项后30日内由省局、地市局首先签署,之后报经总局或省局签署后双方分别保 存一份。           总局:         责任人:           省局:         责任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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