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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5]004号颁布时间:1995-03-27

     1995年3月27日 国税征函[1995]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各地税务机关 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 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现将有关评比办 法通知如下: 一、对上报报表的考评(满分100分)。 (一)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报送表一、表二、表三的,满分30分。 每一张表每晚报一天扣2分,报送空白表视同未报送。 (二)表一、表二、表三按照编表说明的要求报送,满分70分。每差错一项扣2分, 逻辑关系错一项扣5分,虚报数字的扣20—70分,报表脏、乱、数字不清楚扣5分。 二、对上报案例的考评(满分100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每半年至少分别向国家税务总 局报送二个案例;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每半年至少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报 送一个案例, 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底以前和12月底以前,满分30分。每一个案例每晚报一 天扣2分,少报一个案例扣10分, 多报一个案例加10分。(报送的案例不符合《税务稽查 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的不加分)。 (二)案例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七项的要求编报,满分50分。不按要 求报送,每少一项扣10分。上报案例质量较高,对所涉及问题研究深透,提出的意见和措 施,对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和税收法制建设具有普遍参鉴意义或所报案例被国家税务总局征 收管理司编入情况反映、简报、汇编等,每一个案例加10分。 (三)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五项规定及时报送应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 案件,满分20分。应报而未报的发现一个案件扣5分。 三、对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制度、办法、情况反映的考评(满分100分)。 (一)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满分30 分。每一项每晚报一天扣2分。 (二)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每半年至少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二份有价值的情况反映,报 送时间分别为6月底以前和12月底以前,满分30分,未按时报送的扣10分,少报一个扣15分。 (三)各地税务稽查机构应及时将本单位制定的稽查工作制度、办法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征收管理司备案,满分20分。凡应报而未报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四)报送的上述材料要保质保量,满分20分。上报的材料质量比较高,对全国稽查 工作具有普通参鉴意见或好的建议和意见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纳了的,每次加5分。 四、注意事项: (一)各项资料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工作将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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