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8号颁布时间:1996-01-19
1996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6]2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企业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百万元以上
销售额业务的请示》(津国税征[1995]73号)收悉。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所属的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三户企业
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电脑专用发票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新税制实施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销售的油、气比照中外
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规定执行5%的征收率,其税
额是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其发票“金额栏”是按价税合计数减去税额后的
余额填写的,因此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其销售额、征收率和税额三者之间不存在
直接的计算关系,目前尚无法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销
售,我局同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这三户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计算机开电脑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开具的未加防伪密码的百万元以
上电脑票,购货单位(名称附后)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准予抵扣税款。
附件: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对象名单
中海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对象
大连市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广东省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市 大连经济开发区渤海大石化公司
江西省 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北京市 北京中海天成经贸集团
福建省 福建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中海石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锦西天然气化工总厂
上海市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销售渤海公司销售对象
上海市 上海炼油厂 江西省 九江石油化工厂
江苏省 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 湖北省 武汉石油化工厂
安徽省 安庆石化总厂 辽宁省 丹东石油化工厂
湖北省 武汉石油化工总厂 浙江省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 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上海市 上海高桥炼油化工总厂
湖南省 长岭炼油化工总厂(岳阳市) 江苏省 南京炼油化工总厂
辽宁省 丹东石油化工总厂 湖南省 长岭炼油化工总厂(岳阳市)
辽宁省 锦州石化公司 安徽省 安庆炼油化工总厂
辽宁省 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中海石油销售锦西公司销售对象
天津市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湖北省 鄂州石州石化产品销售公司
广东省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辽宁省 锦西天然气化工总厂
广东省 广东佛陶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锦西煤油化工总厂
……………………………… 辽宁省 鞍山市千山石油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