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国税征函[1999]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我司接到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的信函,反映我局下发《关于统一机动车
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1998]203号)后,这两个单位原先用于
“统一采购无偿调拨”形式使用的“车辆调拨单”和“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机动车
上牌照时不能继续使用,影响了今年机动车下拨计划的实施。考虑到国家安全部、海
关总署等单位不是纳税人,在购车时又无法明确用车单位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决
定如下:
一、对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实行“统一采购无偿调拨”方式使用票据
问题,采用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即上述单位有下拨车辆业务的,应直接向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一车一票的方式自行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
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单位需要购领机动车统一发票时,应在每年的年初,
将本系统当年的下拨计划呈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单位机动
车下拨计划,核准购领发票数量。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在下一年年初呈报计划时,
应同时呈报上一年度下拨计划执行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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