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2025年1月7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颁布时间:2016-01-06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