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17号颁布时间:2014-02-10

税总发〔201417  2014-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1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