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颁布时间:2011-12-29
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
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自
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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