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颁布时间:2011-11-29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1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