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颁布时间:2011-11-15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