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颁布时间:2011-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2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