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国税发[200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
3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
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征管范围。新征管范围的规定执行一年多来,各
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顾全大局,在划分征管范围的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保证
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改组改制
形式日趋多样,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切实
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
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为此,在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精神
的基础上,现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
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
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
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
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
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
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
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
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二、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1996]4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征
管范围。?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
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
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并
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保持征管秩序稳定,7月1日之
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
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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