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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松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9号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 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 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07 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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