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7号颁布时间:200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9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2006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接到通知后,应抓紧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称财政专员办)联系,按照本通知和财政专员办的要求,填报有关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核实无误后报送财政专员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市)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材料,并报送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账户年检材料报区财政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材料报江苏财政专员办;税务总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的年检材料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材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部门应在做好本级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确保2006年度账户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四、根据财政部要求,有基建项目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均不再单独开设基建资金存款账户,应与行政(事业)经费共同使用本单位银行账户。原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开设的基建资金存款账户仍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基建资金存款账户到期后基建项目仍未完工的,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新拨入的中央财政基建项目经费与行政(事业)经费共同使用零余额账户,不得再向基建资金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以前年度拨入的中央财政基建项目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经费与行政(事业)经费共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中央财政基建项目经费及结转自筹基建经费与行政(事业)经费共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
行政(事业)和基建经费共用银行账户后,各单位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内控制度,合理安排本单位的行政(事业)账套和基建账套出纳之间的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