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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国税稽函[1998]107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稽函[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 《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 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 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 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 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 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 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 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 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 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 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 据转换成“万元”。   四、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的电子数据时,文件名称选 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G,地方税务局在行 政区划代码前加D(参见附件)。   五、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 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附件:各地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称代码       项  目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同 地区   北京市         G1100       D1100   天津市         G1200       D1200   河北省         G1300       D1300   山西省         G1400       D1400   内蒙古         G1500       D1500   辽宁省         G2100       D2100   大连市         G2102       D2102   吉林省         G2200       D2200   黑龙江省        G2300       D2300   上海市         G3100       D3100   江苏省         G3200       D3200   浙江省         G3300       D3300   宁波市         G3302       D3302   安徽省         G3400       D3400   福建省         G3500       D3500   厦门市         G3502       D3502   江西省         G3600       D3600   山东省         G3700       D3700   青岛市         G3702       D3702   河南省         G4100       D4100   湖北省         G4200       D4200   湖南省         G4300       D4300   广东省         G4400       D4400   深圳市         G4403       D4403   广 西         G4500       D4500   海南省         G4600       D4600   四川省         G5100       D5100   重庆市         G5102       D5102   贵州省         G5200       D5200   云南省         G5300       D5300   西 藏         G5400   陕西省         G6100       D6100   甘肃省         G6200       D62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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