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国税稽函[1998]107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稽函[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
《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
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
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
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
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
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
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
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
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
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
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
据转换成“万元”。
四、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的电子数据时,文件名称选
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G,地方税务局在行
政区划代码前加D(参见附件)。
五、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
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附件:各地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称代码
项 目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同
地区
北京市 G1100 D1100
天津市 G1200 D1200
河北省 G1300 D1300
山西省 G1400 D1400
内蒙古 G1500 D1500
辽宁省 G2100 D2100
大连市 G2102 D2102
吉林省 G2200 D2200
黑龙江省 G2300 D2300
上海市 G3100 D3100
江苏省 G3200 D3200
浙江省 G3300 D3300
宁波市 G3302 D3302
安徽省 G3400 D3400
福建省 G3500 D3500
厦门市 G3502 D3502
江西省 G3600 D3600
山东省 G3700 D3700
青岛市 G3702 D3702
河南省 G4100 D4100
湖北省 G4200 D4200
湖南省 G4300 D4300
广东省 G4400 D4400
深圳市 G4403 D4403
广 西 G4500 D4500
海南省 G4600 D4600
四川省 G5100 D5100
重庆市 G5102 D5102
贵州省 G5200 D5200
云南省 G5300 D5300
西 藏 G5400
陕西省 G6100 D6100
甘肃省 G6200 D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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