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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5〕843号颁布时间:2015-12-29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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