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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309号颁布时间:2019-01-15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19.2/平方米,县(市)土地4-8/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4.5/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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