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6-10-10

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二、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三、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商品住宅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受委托银行于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贷款资料且上传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系统的按原政策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