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225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皖国税发[2000]22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现经国家税务总局
相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同时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到注册地车购
办办理车购税缴(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车购税缴(免)税手续后,持车购办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副本,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
证明》副本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三、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并在副本"车管部门(签章)"栏内加盖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章(条章),交付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完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持车管部门签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副本到原发证车购办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随车携带。
五、各级国税机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代征车购税的车购费稽征机构要通
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购税的征收工作。(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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