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函
皖国税函[2000]358号颁布时间:2000-10-09
2000年10月9日 皖国税函[2000]358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财财管便[2000]4号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
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损失5,300,000元,已经该公司审批列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上述呆
账损失在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核销,请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
7]190号)的规定,由发生损失的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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