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6日 皖国税发[2000]17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0]156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报告制度》中已规定的案件外,在各市、地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也应上报省局。
二、符合《报告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自发现或者接到之
日起5日、15内报省局。
三、《报告制度》第四条、第五条中未明确列举但属于应当报告的案件,自发现
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
四、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省局报告的案件,在按规定的期限报告后,还应按照
《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及时报告案件有关查处进展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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