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184号颁布时间:2001-06-01
2001年6月1日 皖地税函[2001]184号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池地税[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接的建筑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经营,承包合同约定,一切
工程款(含建设单位的材料抵工程款)均由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
并由建筑工程公司在提取有关费用(包括应纳税款)后,拨付项目经理,因此,建筑
工程公司对项目经理取得所得的支付数额具有决定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建筑工程公司
应为项目经理承包建筑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项目经理从建设单位收取
的材料,属于合同事先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应由建筑工程公司统一扣缴个人
所得税。对于项目经理违反合同约定,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材料的行为,建筑工程公
司可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即免除建筑工程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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