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公司亳州分公司架设光缆工程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407号颁布时间:2001-11-21
2001年11月21日 皖地税函[2001]407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联通公司亳州分公司架设光缆工程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亳地税
[2001]1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联通公司建设第四工程局第十七工程处、合肥广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杭州分公司三单位共同承接中国联通亳州分公司本地网传输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
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另外,我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
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中已明确光缆属于材料,
因此,上述三单位的工程收入中不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计税营业额中
均应包含光缆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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