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 皖地税[2001]21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3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名单附后)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
37号通知的规定,自其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照章征
税。
附件:安徽省第一批列入全国试点的担保机构名单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市县
1 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ZXD00026 巢湖市
2 淮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7 淮南市
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其他机构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市县
1 铜陵市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2 铜陵市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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