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3日 皖地税[2001]8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主体、
责任要求以及具体的扣缴程序等都有了相应的调整,各地要就政策有关新的内容和要
求及时向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注意把握工作衔接,避免因扣缴义务人的变化而导致税款流失。已实行新的
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并对个人所
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尚未实行新的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认真进行调查,
了解掌握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新的
思路和措施,努力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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