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8日 皖地税函[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全部或部分是合伙性质的,年度终
了后,应汇总投资者从其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
议约定的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再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二、个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
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生
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
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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