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6日 皖国税明电[2003]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各地的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要在遵照当地政
府部门关于防治“非典”有关规定,保护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力争
按期完成推行任务。无疫情或疫情不重的市、县,要继续按计划进度推行,但要按
“非典”防治的要求调整工作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原则上应在纳税人所在县
(市)举办,同时要缩小办班规模,确保培训场所开窗通风和及时消毒,对参训人员
应定时逐人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疫情较重的市、县,
经省局同意,可暂停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暂缓推行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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