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00号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皖国税函[2003]10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29号)要求,请统计上报下列情况:
一、报送内容
(一)参加去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情况(详见附件1)。要求分
A类、B类,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填写。
(二)未参加去年执法资格考试的市、县局及省辖市直辖分局局长情况(详见附
件2)。要求分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直辖分局(包括税务分局和稽
查局)以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三)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45周岁以上人员情况(详见附件3)。年龄45
周岁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0日,要求分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
务局直辖分局(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以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详见附件4)。
上述人员指各级国税机关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所有在职
国家公务员。要求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三类填写。
二、几点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参加2002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
统一考试人员的成绩,由省局负责处理,不再下传,也不公布具体考试成绩。对此,
请各级国税机关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各级国税机关不
得利用考试结果进行考核评比,不得以考试结果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
(二)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国税发[2002]91号)要求,明确法制、人事、教育和监察等部门的
职责,确保相关报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执法资格合格证书》及时发放到位。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3月15日前,将上述报送内容寄送省局(政
策法规处),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上传至省局服务器的“centre\办公室\政
策法规处”目录下,以便省局统一汇总,按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闻小勇 联系电话:0551-2831699
附件:1.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人员情况表(略)
2.未参加考试的市、县局及省辖市直辖分局局长情况表(略)
3.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且年龄45周岁以上人员情况表(略)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