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1日 皖国税函[2003]1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
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规定,按月(季)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要求所属机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2年度全省汇总纳税申报资
料,应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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