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4日 皖国税发[2003]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以抵扣的欠缴税金为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欠缴税金,列入
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各项呆账税金不得进行抵扣;
二、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向纳税人开具“税
收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三、《调库通知书》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
四、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为凭证作抵
扣业务的账务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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