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新收购全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的函
皖国税函[2003]78号颁布时间:2003-02-26
2003年2月26日 皖国税函[2003]78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石化股份皖财[2003]
2号)悉。经调查,你公司为进一步扩大成品油零售市场占用率,提高竞争力,根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将全省原有非上市的13家石化销售企业,收
购为股份全资控股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
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规定,经研究,同
意你公司全资收购的13家石化销售企业(详见附件)增加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4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378
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2]220号)等规定,
从2002年度起,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新收购的全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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