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管理分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2003]41号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皖国税函[2003]41号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来函收悉。经审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关于蚌埠管理分公司并入合肥管
理分公司的决定》(快人字[2002]71号)明确,将合肥、桐城、安庆分公司
从华东管理分公司划出,组建合肥管理分公司;蚌埠管理分公司并入合肥管理分公司,
自2002年12月20日起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2]2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8号)等规定,现对你公司所属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年内不作变动”的规定,安庆、桐城、阜阳分公司
2002年度仍实行报帐制度,即安庆、桐城分公司由合肥管理分公司统一核算,阜
阳、滁州分公司由蚌埠分公司统一核算。安庆、桐城分公司应由你公司按省国税局
《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
[2002]494号)规定,在合肥市统一汇总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阜阳、滁州
分公司由蚌埠分公司在蚌埠市统一汇总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你公司所属安庆、桐城、蚌埠、滁州、阜阳分公
司“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应由你公司在合肥市统一申报预
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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