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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发《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8]17号颁布时间:2018-03-08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现研究制定《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228

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服务手段,减少准备时间

  ()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回应纳税人关切问题,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打造开放互动式网上纳税人学堂,畅通第三方涉税中介服务,辅导纳税人学习税法和办理涉税事项;开展分类分级税法宣传,主动提供个性化精准政策推送服务。

  ()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机器人,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个性化、自助化在线沟通服务。

  ()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票认证范围。在全面推进电子发票基础上,扩大取消认证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加强涉税信息互认。继续扩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网络化合作,实现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相关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互共享;利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社保信息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比对等,加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整合,利用第三方数据,交叉比对实名办税信息,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

  二、优化办税体系,减少办税时间

  ()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新设立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引导错峰办税。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渠道,实时查询全市办税服务厅当前等候人数、预计等待时间等排队情况信息;可在线预约、提前取号,按需选择办税时间,并在预约时间内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长。

  ()探索预填式一键申报。探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填式一键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和财务报表数据等,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减少纳税人申报填写时间。

  ()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

  ()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首要目标,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探索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打造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智慧、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十一)开通社保网上自助经办服务功能。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可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即时办结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十二)优化公积金业务流程。通过“法人一证通”进一步拓宽单位在公积金网站办理非现金业务的范围。进一步增加网上业务办理品种,取消网上非资金业务的落地签约,扩大网上业务办理的普及率。

  三、丰富缴税渠道,减少缴税时间

  (十三)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十四)推行无纸化退税。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十五)实施社保缴费委托收款方式。参保单位已在与社保合作的15家银行中设立账户的,无需另行开设专用账户,只需进行授权签约,即可通过已有账户实现协议扣款,方便参保单位,节约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十六)推广公积金多渠道缴费方式。在已有网上汇补缴的基础上,完善网上办理功能,通过支票、委托扣款、网上汇补缴以及建行网银等多种缴存渠道,满足单位多元化缴费需求。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股息、分红的税收处理

  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

  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

  (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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