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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13号颁布时间:2015-07-2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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